以下分享同學期末報告的要點筆記,以及我對各篇報告提出的問題和簡單的回應。
「利維坦V.S有限政府」——所有制與政府之目的(林祺蓉)
報告要點:
一、霍布斯《利維坦》
霍布斯指出,人常常受到自己內心無止境的欲望的驅使,從而人的激情常常淩駕於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而「最糟糕的是,這種戰爭狀態使產業無法穩定,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之中」。「利維坦」的出現,是為了逃避這種互相為戰,所以人們需要政府,因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沒有政府強。霍布斯認為正是人們對自然狀態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懼才使人們產生了和平的激情,這種激情導致自然法的產生。霍布斯的自然法類似於基督教的戒律,總的原則是「己所欲,施於人」。「生存利己」為其根本價值及實質內容是對人類之現實本能所產生的永久和平之期待。
二、洛克的有限政府
雖然洛克把自由作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強調現實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因此,洛克對財產權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使自由更具堅實的基礎。洛克為了說明政治權力的產生,追溯了政治權力的起源,也就是自然狀態。洛克對自然狀態的描述與霍布斯不同;他認為自然狀態並非是一切人侵略人的戰爭狀態,而是一個和平與自由的狀態,這種狀態是「完整而平等的狀態、有秩序而不放任的狀態」。然而,洛克同時指出,這種自然狀態是有缺陷的,這種缺陷不可避免;雖然有自然法,但是沒有一個明確規定的標準作為辨別是非的規則;沒有一個權力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端;沒有權力來支持正確的裁判,使其得以執行。因此,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財產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障,所以要有明確的公權力與法律才能保障自由。於是,人們決定放棄自然狀態的權利,同意交給社會,或授權立法機關,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而裁判者有權根據法律裁決一切爭端和救濟國家的任何成員可能受到的損害,這就是洛克所認為的國家的起源。
問題與回應:
1. 自然狀態雖然是一種自由狀態,人人都是執法者,若有人違反自然狀態而侵犯,即可採取因應的行動;然而可能也因人人都是執法者而導致法具有多重標準。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權利不受侵害?
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如何支持霍布斯及洛克欲提出的理想政治生活?(陳宛婷)
報告要點:
一、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私的,在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互不信任、互相剝奪自由、生命、財產,而互相殘殺,因此進入到一種戰爭狀態。因為人的需求和欲望會不斷上升,但這種傾向足以使要滿足人的欲望所需要的資源總是大於自然能夠提供的資源。於是,在資源的稀缺下,人為了滿足欲望,於是互相競爭。因為,如果我們要不先把東西留下給自己,那些東西就會被他人所拿取了,因此,在自然狀態下,我們隨時都會主動出擊,因為「人的欲望和需求是難以滿足的,人們必須要彼此競爭才能獲得這些手段。」(《利維坦》第13章第60-62頁)
霍布斯認為人們之所以會趨於安全,以及追求和平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相互感到恐懼,會害怕別人的力量會不會危害自己;而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獲得東西的能力也是相同的,所以人會透過契約的制定以求自保,也就是透過利維坦,不讓戰爭發生,用以保護私有制。
二、洛克
洛克和霍布斯一樣,在試圖解決政治權力的産生以及來源這一問題的時候,也是從人的「自然狀態」出發,圍繞在「自然法」、「自然權利」、「契約」等範疇展開論述的。他認為因為人是有理性的,所以在自然狀態中人會互相尊重。洛克認為要經過一個訂定契約的過程。除非經過每個人的同意,絕不能使任何人脫離自然狀態,而屈服於他人權力之下。洛克對於財產權的部分也提出他的看法,他認為,首先,人自己的身體是他自己的財產,因此,他身體的勞動所得,應也屬於他自己的財產;未經他的同意,政府是不可以任意剝奪或拿取他的財產,甚至他還認為「保障財產是政府的目的」。洛克又認為既然政府的權力出自於人民的同意,所以政府的權力應有所限制,也就是國家置身於政府,確切保障財產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問題與回應:
1. 在洛克的作品裡,哪裡可以看出他的「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是分開且不相同的?
2. 同學報告中提到「霍布斯對和平的看法是視覺上沒有戰爭的發生」這個說法好像不太合理。
洛克之繼承制度與基督教仁愛觀之關係(吳珮伃)
報告要點:
一、洛克在其《政府論》中所言之繼承制度與其信仰之基督教仁愛觀是無違的。由於幫助窮人的義務是富人必須所付的責任;賺取自己所需要的,所剩下來的物質,且具有「不敗壞性」與未來「可期待性」的兩種性質即是剩餘價值,富人又具剩餘價值幫助窮人的義務,這便是仁愛的展現;而經由自己的身體所進行的勞動,是神的旨意、神的命令,期目的為生養眾生、佈滿大地、求生自保。
二、洛克否定了君權神授、父權為大的觀念,因而肯定私有制中「繼承」的觀念;洛克也認為勞動與繼承可併行,並以基於基督教的仁愛觀進行,需要政府的強制力用以保護人民生民財產;而貨幣的出現,便是一種繼承方式的展現。
問題與回應:
1. 正因為人自私自利,使得報告中所述的理想情況無法好好施行,因而才需要仰賴政府的強制力,不可能光憑「仁愛心」。以現代社會來說,雖然不能完完全全相信政府行事,但也僅有依靠強制力才能有效保障人民財產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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