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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日 星期六

《法篇》作業 99114251 丁為哲

Q:對柏拉圖而言,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一、
在柏拉圖去世的前幾年,他寫成了人生的最後一部作品《法篇》。以三位老人,分別是克里特人、斯巴達人和智慧較高雅典人談論法律的好壞。這其中也表態了雖然法的治理並不如理想國的王治,卻充分展現當時社會實際上轉變的過程。雅典人以和平互惠的立法前提推翻了克里特人以戰爭侵略為前提的立法原則。雅典人充分表達了「內鬨」比「外部戰爭」更為可怕,因此立法者所得到之大前提則以社會內部為優先,而非以對外的威脅為前提來替所受約束的人民來進行立法,即有正確的前提才有正當之程序。


二、
對於克里特人一開始對於自己國家的立法描述,雅典人從最基本的方法開始談起,即是立法者在建立法律與制度時的心態。立法者的心態是否是真的為人民所利,而若是為人民所利,則是否符合人民社會原本的期盼(625B~D)。雅典人對於克里特人提出了問題,以為其戰勝敵人,並為人民帶來戰爭與勝利者的喜悅便是好的城邦制度。因為克里特人認為好的城邦制度乃建築於勝利者的掠奪與保護之下。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雅典人認為比起對外的爭鬥,如何重視內部的協調與需求,並針對其各種生活態度的反應來制訂相關的法規才應該是立法者應該注重的地方。為了達成專注於內部社會的制度,如何去創造和平乃是立法者在對外或對內的問題上真正應該選擇的方法(628C)。在書中也提到,想要成為一個成功的立法,則應該把戰爭作為獲取和平的工具,而非把和平當成是戰爭的工具而本末倒置,因為這是立法者所應該擁有的最基本的前提。


三、
對柏拉圖而言,最終立法者的目的是在於如何提升在城邦統治之下人民的生活品質,最終則昇華成追其美德的成就。一個立法者應該在人民的各項需求上需要一個完善的制度來保障人民各項的需求。為了追求各項美德,在書中所排出的智慧和勇敢等等,所要保障的是人民認為對他們是好事的事務,即健康、外貌和財富等等(631B~E)。在這方面,我覺得這裡我國儒家所追求的思想有異曲同工之妙,則民食足以追求禮的思想。雖然對於柏拉圖來說,法的治理並不如理想國以人治理的層次,但是為了持續培養人民素質並提高社會機能,賦予法的意義並使人民認為法是神聖的,是使人民相信法律會為他們帶來「好事」的前提。透過法律所建立的獎懲制度,在人民願意遵守的情況下,則會抵制慾望的誘惑並實現社會的正義與更高精神層次的追求。(632)


四、
也許柏拉圖在人生最後幾年體會到王治是無法達成的,因此則轉向探討法治的理念與其應該實踐的制度。人民擁有各種的生活基本需求,《法篇》所述的的價值觀則是透過法律來盡可能的詳盡規範公民一生所可能擁有的需求。以立法者所應該要擁有的美德與正確的立法前提,在進行正當的程序下,賦予法律一個使人追求的目標與意義,以誘導人民進而追求其他更高階層的精神層次,來使得人性的理智與法律的體制合而為一,確保社會與政權的穩定。

《法篇》作業 99114282 陳思穎

Q:對柏拉圖而言,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柏拉圖在《法篇》乃是柏拉圖晚年時期的作品,也從早期的人治的哲學家國王的理念過渡至法治的轉變,以雅典人不同意斯巴達人論述立法者立法安排時以戰爭為目的拉開辦論的序幕,再者說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需以整體美德作為框架,構思分類的法典為正確程序,即規範人民享有美德至善的生活。

二、
首先,以斯巴達人在對話中論述立法者立法安排時以戰爭為目的,(625D,更灌輸公民在戰場上需保持優勢,戰勝者獲得一切好處都落在勝利者手中(626B),以在任何一個城邦裡,優秀的階層成功地統治著大眾和低劣階層,他將可以正當接受人們對勝利的祝賀(627A),再者,雅典人對此又提出不同意的看法,並闡述不應該將對外戰爭成唯一關注的目標(628B),和平與互惠才是最好的,並且認為法典構思一套分類的法典的重要性,可以從任何附加段落找尋其必要性(630E),並且批判斯巴達不懂得以如何應用其閒暇生活為長治久安之計用,以兩種不同的現實中的政體,比較不同立法者的不同立法目的優秀與缺陷之處。

立法者監管從人口、婚姻家庭、遺產繼承,並從疾病、貧困的各種情感,公民的獲取方面與公民財富消費財富,透過法律與傳統,在各個方面,展示了一張涵納公民從出生到墳墓的一切行為的法網,並且注意過程是否擁有正義,對於守法的公民給予榮譽,不守法公民制定懲罰,這是對於立法的原則,以法律條文給予人民規範歸則,人民將此看為神聖的,建立有系統與理智的法律體系,並且透過獎懲機制的作法,使人民真正屈服於對於慾望的節制與社會的正義(631B~632C)。

四、
由《法篇》從政體、立法原則、教育、懲罰、財產,法律網羅從公民出生到進行喪禮法網,規範公民的一生,我認為柏拉圖以法治的藍圖中為了實現這個社會必須擁有的和平,這樣的和平非戰爭的工具,這個社會也必須擁有理智,透過理智與體系融為一體,並非服從於財富與個人的要求,然而,不論政體是何種政體型態,法律要確保政體瓦解、長久的治理與規範,因此我們可以知道柏拉圖已經走向了保守或者說是維護穩定,並且要求每個有良知高尚的人必須服從法律。

《法篇》作業 99114240 周家豪

請論述《法篇》討論酒宴的用意

一、
在柏拉圖的《法篇》中,討論到「酒宴」的用意是在於公民的品性應該以法律和教育來使得人民的靈魂協調一致也就是培養良好的品性;而教育和訓練在維護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先經由《法篇》中立法者如何用法引導人們達至德性(631D),接著說明立法者需身體力行,才能上下效,然後說明教育使得人民有高尚的生活,再者對自我本身受控於快樂及痛苦的程度還有對於未來的兩種期望(644C),最後闡述提出「酒宴」這個例子的用意。

二、
立法者在考察人民的習慣後,得出一個最合適的規則,定成法條,使人民可以有所依歸,引導人們達到德性,且命令人們並讓他們遵從,其目的是要通過並實施這些法因而實現德性。這些法包括合法的婚姻、欲望和娛樂的取捨等,包括恐懼和憤怒、卑賤的和高貴的事情,全部都只能在法允許的範圍內(631D~632C)。立法者惟有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如果不實行他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且不以要求別人一樣的方式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被他所要求的人服從。就好比說,如果一名將領不是能征善戰的英雄,那麼他的指揮權就不會產生良好的效果(639B~640D)。再者,教育的本質實際上就是正確的訓練,而這兩者在維護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且透過正確的方式去教育訓練,如要透過遊戲有效地引導孩子們興趣及偏好,以實現未來的理想(643C)。

三、
每個人靈魂中都有兩種相反的力量,把靈魂吸引到相對立的方向,彼此拉扯著。一種是受高興快樂支配,另一種則是痛苦與悲傷。在這兩種力量中,其中一種是明辨的力量,另一種是獸性的力量。法是通過明辨而非獸性的力量起作用。他解釋說獸性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來得強烈而兇猛,而明辨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則來得更為緩合而輕柔。整個公民群體也是同樣的,所以說明了人必須服從由城邦公共法的名義出現的判斷(644C~645A)。

四、
《法篇》中舉了一個酒宴的例子。當領導兼主人也像其他人那樣酩酊大醉,那他就無法恰當地主持酒宴,相反,他不應該喝醉酒,還要相當的睿智、保持警覺,以便能夠維持酒宴。因為不像上述所說這樣的話,一個與人民同樣無知的立法者,制訂的法律是無法使人民服從的。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還是可能因為外在不同的痛苦與快樂而導致靈魂狀態的不協調;再加上,立法者不可能隨時在人民身旁,就如同好的酒宴監管者,知道人合理的酒量在哪,制定法條,用意在提醒大家不能喝太多,適量即可(639B~640D)。

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法篇》作業 99114255 葉千鎂

Q:試比較柏拉圖《法篇》中的「法」與現代的「法」之不同

一、現代的法律:
以最基本限度的道德標準,利用最具強制力的國家力量。規範人與人之間互動的法則或關於取得財產的契約行為。同時也提供政府行政運作的依規,在公民與生活之間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保障其權利。現代法律可算是一個國家政治體制運作和國家精神的表達。

二、法篇:
  「在探討品性的天然氣質時,我們看到有一種無與倫比的培養品性的技藝,我想我們可以說,這就是政治家的技藝。」(650B)
立法者需了解兩件事:
一、各種情緒帶來的行為:快樂和痛苦是許多事情的泉源,在適當的時候從正確的泉水中適度取水的城邦、個人,或任何生靈是幸福的。(636E)
二、人們獲取財產的方式是否正義,而不是在瓦解人們之間的關係。
立法者接受到痛苦與快樂兩種拉力的真義,透過規範生養教育,管理城邦公民的靈魂,培養凡俗與神聖的美德,並使之成為城邦的法,成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團交往的準則。(645B~C)立法於是提供城邦追求的美德一個框架,讓城邦在法的指引下實現立法者的目標(讓好的支配壞的),守法的公民也能藉此達到幸福。此時的法是個人與城邦對於善精神一種追求的表現。

三、差異之處
若以被視為最高權威的憲法為例,可見現代法律的意義可分為政府運作與人權保障。目標在於追求一種秩序,在機關和人的行為上,做為一種底線的方式存在於生活中,以人的「行為」做為國家秩序與幸福的來源。
相較於此,法篇是將城邦所需的美德做為目標,藉由法律施展於國家發展細節和人民生活,影響公民的靈魂狀態,以一種崇高的必要性存在著。兩者在追求的目標上、存在的程度上和管理的範圍都有不同。

《法篇》作業 99114206 高嘉壎

請論述《法篇》討論酒宴的用意

1.《法篇》中討論酒宴的用意在於說明公民的品性能由教育來培養。教育是造就好人的方式,一旦造就出來,這樣的人就會高尚地生活,並且能夠在戰場上征服他們的敵人(641C)。透過教育培養公民的品性、養成勇敢與節制的美德,使得公民所受的教育能對城邦產生巨大的利益。
2. 教育的總和與本質實際上就是正確的訓練,要在遊戲中有效地引導孩子們的靈魂去熱愛他們將來要去成就的事業(643C)。透過正確的方式去訓練人民勇敢的美德,包括對抗恐懼和對抗快樂。以飲酒來說,能使人在短暫時間內感到極度的快樂與痛苦,藉此機會與自身的恐懼和追求快樂的慾望對抗,使自己能夠掌握自己或是說戰勝自己而不至於被自我擊敗,以獲得成熟的勇敢。
3. 飲酒有助於教育,為培養自信、勇敢之途徑,但是與此同時也應注意「節制」,懂得適量避免自己陷入嚴重的墮落。斯巴達的法律完全禁止引發強烈快樂的事,包含酒宴。雅典人認為問題不在於喝酒或禁酒,而在於舉行酒宴是否受到正確的監管與指導(637D)。應該由清醒的指揮官監管酒宴上的人們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文雅的舉止,因此可說是酒宴亦能引導公民培養節制。
4. 一個人事實上必須服從某一種拉力,但同時也要抗拒其他所有繩子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說,必須服從以城邦公共法的名義出現的判斷,而且個人的責任在於理解這種拉力的真義,在生活中服從這種拉力(645A-645C),也就是說能夠透過教育去引導人民往美德的拉力方向,當快樂與痛苦的對抗之上存在一由城邦公共決定的判斷,被稱做法,公民則必須去理解它並與其合作。

《法篇》作業 99114284 杜佳駿

Q:試比較柏拉圖《法篇》中的「法」與現代的「法」之不同

一、柏拉圖的「法意」

1.《法篇》柏拉圖最後且是最長的對話錄。對話的開頭並不是「什麼是法律?」而是「誰有權力來制訂法律?」。
2.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份。如果較善的那部份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份,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可見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也是體現對惡性的約束和制裁。
3. 柏拉圖還認為,哲學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和諧理想的社會,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

4. 《法篇》包含柏拉圖最成熟的倫理、教育和法學思想,並用非晦澀的語言闡述神學。從理想出發,他推崇哲學王的統治;從現實出發,他強調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如同最野蠻的獸類。它的目的是提供憲法和立法的模式,幫助建立實際中的城邦。因此,這篇對話不像《理想國》那樣,欲建立理想國家,而是要建立可行的政體和法規,能為普通的希臘社會所採納。對普通人性的要求自然不高,但力求精確;《理想國》的共產主義被拋棄。
5. 純思辨的哲學和科學從《法篇》的視野中消失,只是在尋找道德神學的基礎時才引進形而上學。對話的政治法律思想則格外豐富,似乎間接地為羅馬的龐大法學體系做準備。

6. 在倫理學方面,柏拉圖嚴厲且苛刻—例如,完全禁止同性戀;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嚴守貞操。而《理想國》則主張,統治階層應實行臨時的結合或「神聖的婚姻」,妻孺共有,培養關心集體利益的精神。在政治學方面,柏拉圖贊成一種混合政體,既有民主自由成分,又有獨裁主義因素。他認為,一種制度不僅是民眾的真正代表,而且也應適當照顧個人情況。
7. 此外,在這篇對話中,柏拉圖強調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透過雅典人的言語,道出法是「宙斯」所制定的,意即法是神祇的規範。柏拉圖在此提倡自然神學或哲學的神學,認為憑藉神的善性和智慧的作用,可感事物才能被可知。而靈魂的優越性和宇宙的秩序,正是神存在的證據。
8. 由此觀之,法是天生的,是自然的,是道德習性和行為的依據。立法者將這些天然的東西整理出來,並透過制訂法律把它們具象化,使眾人尊崇。但並不是每個想立法的人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只有那些被神賦予了這種「立法意圖」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立法者只有首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他如果不實行他去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而且以要求別人的東西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為他所要求的人良好地和恰當地接受。《法篇》中強調立法、法治的極端重要性,以法治代替了《國家篇》主張的「哲學王」的「人治」,指出只有法律高於統治者,國家才能得到拯救。


二、現代的「法意」
1.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為形成秩序、解決衝突、維繫和平、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構的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法律是社會的經驗累積而成,再由其中抽取出抽象規範作為要件,以確保社會發展能不偏離軌道。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法所涉及的是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社會關係等等,只有人類的世界才有法律。
2.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用來約束人民的生活,但用於約束人民的,不只法律,還有道德及宗教。有時,我們的行為雖然沒有構成犯罪,但會受良心的譴責,這就是本於良心的道德責任,有時也會自己覺得受到宗教教義的感召,這就是本於神祇的宗教責任。但是,法律與道德及宗教仍有不同,法律有強制力,可強制人民加以遵守,如果不遵守,可加以具體的處罰,但道德及宗教則沒有強制力,且只談義務,不談權利,也沒有具體處罰的規定,只能求之於人們良心的自我覺醒或宗教內部的督促。
    
三、差異的比較
1. 兩者的位階不同
柏拉圖所言之法,在位階上來自於「神祇」,代表法律是一種崇高、不容褻瀆的「價值觀」,立法者將這種價值觀述之於文字,作為整個城邦公民都應該要遵守的規則,因為這些規則是至善的,要成就一個美好的城邦就必須要遵守這些規則。現代法的意義,是來自於「規範」,用來約束人民的所作所為。在位階上,仍然是由「人」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一切以人的愛惡喜好為出發點,是一種普世的觀點。
2. 文化層次的不同
古希臘的文化思想核心來自於神祇,就柏拉圖所言,雅典文化的一切都與奧林帕斯諸神脫不了關係,無論是詩歌、戲曲、還是思想。律法的存在可相當於是一種「神諭」,而由核心價值所衍生出來的文化,在層次上,是一種主流般的存在。反觀現代法律思想,從孟德斯鳩、盧梭以降,法律只不過是為了將社會結構更加鞏固的手段之一,對於整個文化層次的影響相當低微,可以說是「由文化去引導法律制定」,僅能說是一種「社會」層次的文化,而不是核心「價值」文化。



3. 立論角度不同
在柏拉圖的《法篇》中,其論述大多圍繞在「師法自然」四個字之上(神祇也算是一種自然吧?),其法律概念大多都在探討「我們應該怎麼做」,而不是「我們應該禁止甚麼」(那是理想國裡的論述)。因此在立論上,會有一種「精益求精」的美好想像,想像當城邦的群眾們都遵照著自然的規律,達到哲學家所推崇的至高的善。現代法律的立論,即是「禁止」的思想,被動地防堵錯誤發生。但是長久下來,被禁止的事項越來越多,原先的社會道德水平不斷跌墮,最後法律就變成了「最低限度的道德」。

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法篇作業 99114227 洪婉瑜

Q:請論述《法篇》討論酒宴的用意。

一、在柏拉圖的《法篇》中,之所以討論到「酒宴」在於闡述立法者除了透過法對於公民美德培養上的作用外,亦可透過教育的方式引導公民培養美德。在此我們先看《法篇》中討論到人對於指揮自己的寓言(644C),接著看法是如何在這其中運作的,並且比較教育的運作形式,最後分析酒宴的作用形式觀察《法篇》中討論酒宴議題的用意為何。
二、首先看到《法篇》中關於人的寓言,人身上都有兩個相互抵抗爭吵的顧問,分別是快樂以及痛苦;人類對於未來的期望也可分為兩種,對於痛苦的期望稱之為恐懼,而對於快樂的期望稱之為自信。在這之上還有判斷用以指出這些狀態的好壞,當這種判斷是以城邦公共決定的形式出現時則稱之為法。而人身體內的狀態就像繩子一樣去牽引人的活動,但是拉力之間是對立且衝突的,在這之中則有了美德與邪惡的分別,而人必須服從於其中一種拉力而抵抗其他拉力將他拉往其他方向,人所必須服從的就是以城邦公共法形式出現的判斷,理解並且服從(644C~645A)。
三、立法者透過恥辱及榮譽的分配去監管人類從婚姻、生育、成長到死亡的過程,觀察人類在快樂、痛苦、慾望、激情引導下的行為,並且加以批准讚揚或恥辱禁止(631E~632A)。法代表的是城邦公共決定的判斷,對於人在快樂或者痛苦影響下的行為賦予榮譽或者恥辱,進而使人服從於美德拉力的引導。
四、教育的本質是正確的訓練,在遊戲中引導孩子的靈魂去熱愛他們將來要成就的事業。而教育對於城邦的巨大利益在於教育是造就好人的方式,一旦造就他們就會高尚的生活,並且能夠在戰場上戰勝他們的敵人(641C)。教育對於公民的美德培養則在於透過正確的訓練,引導人了解並且服從於城邦的判斷,因為人與法必須合作,有些狀態雖然被城邦判斷為高貴的,但是需要人的理解及服從來支撐,而教育就是讓人了解這些被城邦判斷為好的狀態,進而視之為行事原則。而又因為遊戲是教育的工具之一,所以在培養公民美德的時候是透過遊戲或者生活的社會活動加以引導
五、《法篇》中之所以討論酒宴的用意就是討論除了法對於人的美德培養之外,也可以透過教育引導。在受到良好監管的酒宴中,有機智而又圓滑的指揮者使人們保持清醒的頭腦、維持文雅的舉止,並且維繫酒宴中人們的良好關係甚至增強關係(640D)。而飲酒是一個訓練人們自信、勇敢的良好途徑,只是雖然將飲酒視為訓練公民自信與勇敢的工具使用,但是同時加以提防之,避免人們在酒宴中因為飲酒而處在最糟糕的狀態,而這就是酒宴指揮者的工作,在這樣類似於孩子遊戲的方式,讓人們在受到良好監管的狀態下引導、培養勇敢與自信的美德。

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法篇》作業

  1. 請論述《法篇》討論酒宴的用意。(99114206、99114227、99114240)
  2. 試比較柏拉圖《法篇》中的「法」與現代的「法」之不同。(99114249、99114255、99114284)
  3. 對柏拉圖而言,立法的目的是什麼?(99114228、99114251、99114282)

以上各題負責同學至遲於11月3日10:00PM貼文,並請寫明題目、學號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