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準備考試

西政思課程結束,本部落格的教學功能已告一段落,請勿繼續貼文(除了授課教師指定貼上的學期報告)。心得分享宜在授課期間提出,方可對課程有所貢獻。同學交流可用其他管道,考前一週,當好好閱讀原典。

對期末報告的回應與提問

以下分享同學期末報告的要點筆記,以及我對各篇報告提出的問題和簡單的回應。

「利維坦V.S有限政府」——所有制與政府之目的林祺蓉)

報告要點:
一、霍布斯《利維坦》
霍布斯指出,人常常受到自己內心無止境的欲望的驅使,從而人的激情常常淩駕於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而「最糟糕的是,這種戰爭狀態使產業無法穩定,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之中」。「利維坦」的出現,是為了逃避這種互相為戰,所以人們需要政府,因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沒有政府強。霍布斯認為正是人們對自然狀態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懼才使人們產生了和平的激情,這種激情導致自然法的產生。霍布斯的自然法類似於基督教的戒律,總的原則是「己所欲,施於人」。「生存利己」為其根本價值及實質內容是對人類之現實本能所產生的永久和平之期待。
二、洛克的有限政府
雖然洛克把自由作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強調現實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因此,洛克對財產權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使自由更具堅實的基礎。洛克為了說明政治權力的產生,追溯了政治權力的起源,也就是自然狀態。洛克對自然狀態的描述與霍布斯不同;他認為自然狀態並非是一切人侵略人的戰爭狀態,而是一個和平與自由的狀態,這種狀態是「完整而平等的狀態、有秩序而不放任的狀態」。然而,洛克同時指出,這種自然狀態是有缺陷的,這種缺陷不可避免;雖然有自然法,但是沒有一個明確規定的標準作為辨別是非的規則;沒有一個權力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端;沒有權力來支持正確的裁判,使其得以執行。因此,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財產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障,所以要有明確的公權力與法律才能保障自由。於是,人們決定放棄自然狀態的權利,同意交給社會,或授權立法機關,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而裁判者有權根據法律裁決一切爭端和救濟國家的任何成員可能受到的損害,這就是洛克所認為的國家的起源。

問題與回應:
1. 自然狀態雖然是一種自由狀態,人人都是執法者,若有人違反自然狀態而侵犯,即可採取因應的行動;然而可能也因人人都是執法者而導致法具有多重標準。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權利不受侵害?


對自然狀態的描述如何支持霍布斯及洛克欲提出的理想政治生活?(陳宛婷)

報告要點:
一、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私的,在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互不信任、互相剝奪自由、生命、財產,而互相殘殺,因此進入到一種戰爭狀態。因為人的需求和欲望會不斷上升,但這種傾向足以使要滿足人的欲望所需要的資源總是大於自然能夠提供的資源。於是,在資源的稀缺下,人為了滿足欲望,於是互相競爭。因為,如果我們要不先把東西留下給自己,那些東西就會被他人所拿取了,因此,在自然狀態下,我們隨時都會主動出擊,因為「人的欲望和需求是難以滿足的,人們必須要彼此競爭才能獲得這些手段。」(《利維坦》第13章第60-62)
     霍布斯認為人們之所以會趨於安全,以及追求和平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相互感到恐懼,會害怕別人的力量會不會危害自己;而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獲得東西的能力也是相同的,所以人會透過契約的制定以求自保,也就是透過利維坦,不讓戰爭發生,用以保護私有制。
二、洛克
     洛克和霍布斯一樣,在試圖解決政治權力的産生以及來源這一問題的時候,也是從人的「自然狀態」出發,圍繞在「自然法」、「自然權利」、「契約」等範疇展開論述的。他認為因為人是有理性的,所以在自然狀態中人會互相尊重。洛克認為要經過一個訂定契約的過程。除非經過每個人的同意,絕不能使任何人脫離自然狀態,而屈服於他人權力之下。洛克對於財產權的部分也提出他的看法,他認為,首先,人自己的身體是他自己的財產,因此,他身體的勞動所得,應也屬於他自己的財產;未經他的同意,政府是不可以任意剝奪或拿取他的財產,甚至他還認為「保障財產是政府的目的」。洛克又認為既然政府的權力出自於人民的同意,所以政府的權力應有所限制,也就是國家置身於政府,確切保障財產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問題與回應:
1. 在洛克的作品裡,哪裡可以看出他的「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是分開且不相同的?
2. 同學報告中提到「霍布斯對和平的看法是視覺上沒有戰爭的發生」這個說法好像不太合理。


洛克之繼承制度與基督教仁愛觀之關係(吳珮伃

報告要點:
一、洛克在其《政府論》中所言之繼承制度與其信仰之基督教仁愛觀是無違的。由於幫助窮人的義務是富人必須所付的責任;賺取自己所需要的,所剩下來的物質,且具有「不敗壞性」與未來「可期待性」的兩種性質即是剩餘價值,富人又具剩餘價值幫助窮人的義務,這便是仁愛的展現;而經由自己的身體所進行的勞動,是神的旨意、神的命令,期目的為生養眾生、佈滿大地、求生自保。
二、洛克否定了君權神授、父權為大的觀念,因而肯定私有制中「繼承」的觀念;洛克也認為勞動與繼承可併行,並以基於基督教的仁愛觀進行,需要政府的強制力用以保護人民生民財產;而貨幣的出現,便是一種繼承方式的展現。

問題與回應:

1. 正因為人自私自利,使得報告中所述的理想情況無法好好施行,因而才需要仰賴政府的強制力,不可能光憑「仁愛心」。以現代社會來說,雖然不能完完全全相信政府行事,但也僅有依靠強制力才能有效保障人民財產與權利。

期末報告分享(蘇怡亭)

主題:
以《政府論》檢視國家與政府之設立是否保障自由與平等的內涵
──真正的自由與平等該如何表現?設立國家與政府是唯一手段?

摘要:
本報告旨在探討自由與平等何以成為值得追求的價值?設立國家與政府是一項必要手段?試由洛克的《政府論》作為前述討論的切入點,提出以下追問:國家與政府出現的這項事實確立了真正的自由與平等?或實為保障其內涵已遭改寫之自由與平等?

關鍵字:自由、平等、《政府論》、國家

一、前言

1. 依洛克之觀點,自由與平等之優越性何在?
洛克《政府論》有一項假設:「假定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安排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們的創造物,他有權決定他們是否存在,而不是由他們彼此間做主。」〈政府論第二章:論自然狀態 §6
據此,人人都是以相同的方式誕生,被賦予同樣的能力,背負著同樣的使命──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並來到同一個空間內共享同樣的資源。因此,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就有理由處於平等狀態,在此狀態中,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不存在任何從屬或受制之關係。
「生養眾多,佈滿大地」的前提是必須使自己的生命不受到威脅,才有能力去執行。因此,為了「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人們可以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以「自保」為理由,自由地以他們認為最適合之方式與行動來達成,且不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
由此可推論出:在洛克眼中,自由與平等之所以具優越性且成為值得追求之價值,乃建立在有了神的命令之基礎上的。若是自由與平等並不存在,人們達成神的使命之 過程便會窒礙難行;有了自由與平等,才能使人們彈性運用、隨機應變,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時,以「自保」之名義提高自己之存活率,進而提高了達成使命的可能性。

2. 自由與平等的相互關係

a. 若平等未被確立,自由仍具價
談論此項問題時,我以一假設之例子來作說明:
假設一國家中分為最高的貴族階級、中間的平民階級與最低之奴隸階級,此即為一平等未被確立之情況,且通常在此種情況下,階級之分皆是世襲的,因此他們無法互 相跨入彼此的階層,但是他們仍可在各自階層內擁有自由之權利。此時,奴隸在此階級之分類中是不平等的,因為他們被歸屬於最低階層,但是奴隸在奴隸自己之階 層中,是具有自由之權利的。但此時之自由已不具任何價值與意義了。因為對於奴隸來說,雖然可以在自己的階層中活躍或者努力勤奮,但是他一輩子都必須為奴隸 階層中之奴隸,無法向上流動,所以對於奴隸來說,平等必須先被建立,他的自由也才具有其價值,當然,此時平等若被確立,便沒有奴隸之存在了。但對於其他階 層來說,當平等未被確立時也不見得是種損失,反倒使自由更具價值:對於某些平民階級的人來說,只要求得溫飽,又能在自己的階層中擁有一定的自由,不受人支 配,便是價值連城的生活了;而對於貴族階級來說,生於貴族階級之家庭,本身也屬天生的不平等之一種,但是很難發生生活於此階級的人會厭惡此種不公平,而在 此優渥的條件下,他的自由還是保有其價值。
但是對於此問題,我還是以「平等未被確立,自由便不具價值」作為結論。因為上述的論述,都是依照常理推測後的結果。階層之間不管高階級對於低階級還是低階級 對於高階級,都屬於不平等之情況,而生活中存在者許多可能,難保沒有想法不同、追求另一種價值之人存在。因此,不管對誰,階層都是一種框架,只能在框 架中自由,便不是真正自由的展現。
換言之,有了不平等,就好似身體被枷鎖拴住,此時思想與意志雖仍是自由的且無拘束的,但是無論想得多遠多美好,已被拴住 的身體便已導致失去實踐之機會,而自由的思想與意志也變得沒有任何意義,只是虛空的存在。

b. 自由與平等可否分開討論?
根據以上之論述,沒有平等的話,便表示有著階級之存在,而不論是誰,都無法逃脫階級之枷鎖,因此有著真正自由內涵之自由也不會存在。因此平等確立的話,才會 有真正之自由,並表現其價值。另一方面,沒有自由的話,就表示著必有某些人受制於某些人,而此即代表著平等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此我認為,自由與平等是相輔 相成、共生共滅的,兩者是無法分開討論的。

二、上帝的命令反倒使得自由與平等難以落實?

1. 神不在人間,上帝命令充滿不確定性
在自然狀態中,只要運用「自保」之名義,便有了神的背書,任何由於此而引導進入戰爭狀態之行為便也成為合理。雖然以「自保」名義之正當性無庸置疑,但是神不 在人間,神的背書人類該如何證明?且每個人對於「自保」之定義及認知不同,在這樣人人心中皆存在不同尺度,又沒有準則可奉為圭臬之情況下,我們無法分辨這 個行為是否妥當。另外,我們也無法保證沒有人會假借了「自保」名義、濫用神的背書去貪圖不屬於自己的利益。在這樣充滿不確定之環境中,容易引發歧見, 當事情並不是你情我願時,結果總會有一方會屈服於另一方之強力。因此,我認為,神所賦予人類基於「自保」便可理直氣壯付諸行動之自由與平等,反倒使得自由與 平等難以確切落實,因為人是自私自利的,難保別人所謂之自由與平等不會侵犯於我的自由與平等。
下列為對於上述神所賦予之「自保」條件下,自然狀態中缺點之歸納:
a.  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認是非的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因為雖然自然法在一切理性的動物看來,是既明顯而又可以理解的,然而有些人由於利害關係而存偏見,也因為對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無知,那些法律不容易承認對他們是有約束力的,可 以在他們各自的情況下應用。
b.  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按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為,既然在自然狀態中的每一個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執行者,而人們總是偏袒自己,所以情感和報復之心很容易讓他們超越範圍,對於自己的事件過份關心,同時疏忽和漠不關心的態度又會使他們對於別人的情況過分冷淡。
c.  在自然狀態中,經常缺少權利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凡是因不公正而受到損害的人,只要他們有能力,總會用強力來糾正他們所受到的損害;這種反抗經常會使懲罰行為發生危險,並且時常使那些企圖執行懲罰的人遭受損害。〈政府論(第九章: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124,§125,§126

2. 國家與政府的作用為何?成立國家與政府為解決什麼問題?成功了嗎?
當生活於上述充滿不便與不安全狀態中的人們為了更好地「自保」,使自己不受任何理性可能墮落之人侵犯及生命受到威脅,人們便將自己的自由與平等的權利轉讓, 希望可解決上述之缺點並換取他們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各種財產,以便不違背並達成神之命令─「生養眾多,佈滿大地」。接收了人們自由與平等及執行權之轉 讓,國家與政府便誕生了,不論他們是自己共同制定法律並委派官吏執行之,還是將制定法律權力交給少數人,或將其給予一人等,他們同時都賦予國家與政府一種權力,這種權力即為在國家與政府有需要時,使用他們的力量去執行判決,此種設置在人間的裁判有權力去裁判一切爭端,及防止國家的任何成員可能受到的損害, 而這些判決也同時代表著成員們自己的判決,不論是由成員們自己還是代表成員們者所做出之判決。總而言之,「誰握有國家的立法權或最高權力,誰就應該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布周知、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來實行統治;應當由公正無私的法官根據這些法律 來裁判糾紛;並且只是對內為了執行這些法律,對外為了防範或索償外國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為了保障社會不受入侵和侵略,社會力量才得被使用。而這一切都沒有 別的什麼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政府論第九章: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131〉此即為成立國家與政府之作用。
從上述可得知,成立國家與政府之目的為解決自然狀態中無法解決之事,但其實給予國家與政府下此種註解是不合理的。因為人們之所以成立國家與政府是由於在自然狀態中追求自由與平等之同時,往往無法兼顧安定的生活。而現實中國家與政府這個機構的出現,雖然讓人們得以有空間申訴且有了安定,但是最後裁決之結果, 也絕不可能回歸於每個人心目中所嚮往之真正的自由與平等,因為假若一方得到好處,另一方之權益必有所損害,換言之,不管是誰得到好處都會存在不公平,而此時又回到了國家與政府成立前之困境,那此機構之存在便無任何意義。因此,最後的結果必定是各自犧牲了自己所能接受的部分來屈就次等的利益,以符合當初將權力轉讓予國家與政府進而追求安定之初衷。這樣的結果代表著國家與政府實際上也沒有解決。此外,無法由此斷定國家與政府之成立成功解決了自然狀態中無法解決之事, 應當為國家與政府下「降低了追求自由與平等時之風險」之註解為佳。

三、國家與政府改寫了自由與平等的

1. 國家與政府為何改寫自由與平等的涵?如何改寫?
當人們轉讓自由與平等之權利,進入國家與政府時,他們便有了一個全新的身分;置身於國家與政府下之新身分與新身分間,也進而產生了一種新的關係;而新身分與 國家與政府間之間,也屬於一種全新的關係。在此情況下,一切都是新的。人們從自然人變成了國民,理所當然地,自然人之自由與平等絕不會與國民們之自由與平等相同,因為後者是經過轉讓程序並經過國家與政府之手,此過程已使內涵改變;若撇開這自然而然的內涵改變之過程,國家與政府也會為了這一系列新的發展,設計新的理念、制度來因應,才能經營得順暢,若仍將舊的價值觀置入新的生活,就會像穿了尺寸不適合的鞋子,向前邁進的路途上便會有許多痛苦與艱辛。因此,人們所追求之自由與平等就與他們的身分與關係一樣,隨著國家與政府之出現變為新的,原本之自由與平等便被國家與政府間接或直接改寫為新形態之自由與平等。
「既然人們參與社會的目的是為了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所以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正像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權本身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以及其中的每一成員」〈政府論第十一章:論立法權的範圍§134
由此可知,政府即是透過立法權之建立及法律之執行來產生新型態之自由與平等。此立法權不僅為共同體賦予國家與政府之最高權力,且是神聖不可變更的,任何人之命令或權力若沒有得到大眾所公認之立法機關之批准,皆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強制力,除非得到共同體授予之權力及他們之同意,否則沒有人有對於這個社會制定法 律之權力。因此,由於這個最高權力之存在,共同體的成員個個不得不表示服從,接受其所產生之法律指導。在此情況下,國家與政府即藉由立法權及法律改寫了自由與平等之內涵,在立法權與法律所築出的圍籬中,人與人之間都自由且平等,但是,一旦有成員超出了此圍籬,便會被其他此國家與政府內之成員視為仇敵,因為此行為違背了當初轉讓權力之目的與約定,且沒有一個人會想使自己有再度陷於充滿不確定性、危險性之環境中。此時由上述可推論出,國家與政府並沒有確立真正之 自由與平等,國家與政府所真正確立及保障的,實為內涵已改寫之自由與平等。

2. 涵改變後的「自由」與「平等」仍得眾人盼望與追求?
在洛克眼中,自由與平等具優越性且成為值得追求之價值,進而產生出來之「自保」之所以正當,皆是為了一個目的──「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也就是基於達成神 之使命之基礎上的。而人們之所以進入社會,將權利讓轉讓予國家與政府,是為了能夠不被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可測因素干擾,進而將自己保護得更好:「雖然在參加社會時人們放棄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平等、自由和執行權,而把它們交給社會,由立法機關按社會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處理,然而這只是出於各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他的自由和財產的動機因為不能設想,任何理性的動物會抱著每況愈下的目的來改變它的現狀。」〈政府論第九章: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131〉而人們之所以自己能受到保障,也是希望自己能順利達成神的命令。
    因此,我認為,內涵改變後之「自由」與「平等」仍值得眾人盼望與追求。且我認為,人們在做出進入社會之決定時,便多少已做好心理準備,也得知這樣的決定必有所犧牲也必須做出些許讓步並接受,因為並不存在為了追求自由與平等之權利還將自由與平等之權利轉讓予他人之道理。
總而言之,不論是原本真正之自由與平等,還是內涵改變後之「自由」與「平等」,他們存在之價值皆為了神,皆為了同一個目的──「生養眾多,佈滿大地」。內涵改變之「自由」與「平等」不但不損 及他們的最終使命,在此種新狀態中,反倒增進了達成使命之機率:「在新的狀態中,可以認同一社會的其他人勞動、幫助和交往中享受到很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會的整個力量的保護,因此為了自保起見,也應該根據社會幸福、繁榮和安全的需要,盡可能的放棄自然權利。」〈政府論第九章: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130

四、結論

1. 真正的自由與平等不可能存在於政治生活中
綜觀以上論述,真正的自由與平等不可能存在於政治生活中。在眾人進入社會、將權利轉讓予國家與政府管理與執行之那剎那,組成自由與平等之元素的一部份也同時被轉讓了,此時的「自由」與「平等」已非彼自由與平等。而眾人共同服從於最高立法權所制定之法律、在此框架下生活這項事實,便再次證明了真正的自由與平等已不復存在。
但必須再次強調的是,此項結論並不代表對於人們是一種損失,若藉由犧牲一部分之權利換取更大的安定與益處,進而達成神之命令,便是值得的。
另外,根據前面之推論,我也得出另一項結論,即真正的自由與平等在自然狀態中也難以落實,但此項結論並非否定了真正的自由與平等不可能存在於自然狀態中,只是由於種種的不確定性導致此結果發生之機率高,難保一個人之自由與平等不會侵犯於他人之自由與平等。因此通常生活於自然狀態之人們最後將被迫進入社會,組成有利於「自保」之國家與政府,以追求可以安定執行神的命令之環境。

2. 「有條件的自由」與「有條件的平等」
對於此種內涵已改寫之「自由」與「平等」,我認為既然本質已經不同,就應該有所區隔,不該再以自由與平等來稱這種有著不同定義之狀態,否則便失去了自由與平 等之所以擁有此名稱之意義了。目前來看,並沒有人發明也沒有更加貼切的詞來為此種狀態做支撐,因此我認為在自由與平等前加上形容詞來做為其名稱,既不會侵 犯到原意,也可以充分表達其真正之意涵,而此名稱極為「有條件的自由」與「有條件的平等」。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利維坦 V.S 有限政府-所有制與政府之目的

提供本學期期末報告供同學參考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5Jssqf5fJQWNndCME13X2FmdUU/edit?usp=sharing

六月十一日期末報告成績

  1. 林褀蓉 B
  2. 陳宛婷 B
  3. 盧郁涵 B
  4. 楊尹雯 A+
  5. 吳珮伃 B
  6. 洪婉瑜 B
  7. 蕭大勝 A
  8. 蘇怡亭 A+
  9. 邱于芳 A
說明
A:免試,仍歡迎參加期末筆試
B:建議參加期末筆試,可獲加分

上列同學請於下週二(6/18)上午十點前,以pdf檔形式將報告完整版繳交至老師信箱(juichung@scu.edu.tw)。請務必準時繳交(以學校郵件伺服器時間為準),逾時者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六月十一日期末報告順序

  1. 林褀蓉
  2. 陳宛婷
  3. 盧郁涵
  4. 楊尹雯
  5. 吳珮伃
  6. 洪婉瑜
  7. 蕭大勝
  8. 蘇怡亭
  9. 邱于芳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期末報告大綱(楊尹雯)


論統治手段對人民的影響-《王制篇》與《君主論》之比較



摘要:

  • 在馬基維利的《君主論》中,為達致良好治理,君主應運用法律、武力與政治技巧進行統治。而柏拉圖於《王制篇》中則主張哲學家國王統治,輔以高貴謊言的設計使人民信從,並期待透過哲學的傳播,使人們了解善和正義。本文將比較兩位哲人所設計的統治方式對人民生活造成什麼樣的不同影響?孰優孰劣?兩人的統治方式可 不可能並行?


大綱:


一、前言

二、《王制篇》:誰來統治與如何統治

  1. 從線喻和日喻檢視柏拉圖的理想統治
  2. 高貴謊言與金銀銅鐵之階級設計
  3. 哲學家國王的統治
三、《君主論》的統治手段

  1. 武力統治
  2. 法律統治
  3. 特殊政治手段統治
四、不同統治手段對人民的影響

  1. 柏、馬的主張和設計,孰優孰劣?如何比較優劣?
  2. 兩人主張必然互斥或可能並行?
五、結論

  1. 統治手段對當下人民所造成的影響 
  2. 《王制篇》和《君主論》的統治方式運用在當代民主國家的影響


關鍵字:武力、法律、高貴謊言


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期末報告大綱二版(盧郁涵)

壹、主題:「繼承」在《政府論》中扮演的角色

貳、摘要:

  1. 洛克在《政府論》中,以上帝賦予人的權力,肯定私有制的存在。
  2. 因私有制的存在以及人的天性,使得人類將生活在不確定的和平當中,為求財產受到保護以及共同體的安全,而產生了政府。是為洛克推演成立政府之目的的過程。
  3. 然而,在首講中,洛克將「繼承」的發生視為自然而然,這點正好與上帝所要求的仁愛相悖;在次講中,貨幣的出現,成為「繼承」正當、合理的存在的理由。
  4. 倘若承認私有制的存在,而除去了「繼承」的發生,政府仍然有成立的必要嗎?理由為何?而私有制的存在將有什麼改變?

參、關鍵字:私有制、繼承、政府、仁愛

肆、大綱:

一、前言


二、「繼承」在政府論中扮演的角色
  1. 洛克認為是自然而然的發生
  2. 與上帝的仁愛相悖?

三、「繼承」對洛克論述政府成立的影響

  1. 在禁止繼承的私有制中,政府有成立的必要嗎?
  2. 私有制會發生什麼改變?
四、結論

期末報告大綱二版(邱于芳)


論財制度與政府體制之關聯性
設立政府是為捍衛所有制?或是所有制的運作捍衛了政府體制?

摘要:
  • 西洋政治思想史之重要典籍皆欲追索政治生活的合宜秩序,而這項討論必離不開財富分配與財制度的討論。無論是柏拉圖主張的「大公無私」共生活與洛克對私有制的捍衛,皆為尋求一套理想的財制度。若理想的財分配旨在避免過富或過貧,私有制和共制度孰有可能達到前述理想?時至今日,財私有被視為理所當然且必須,究竟是什麼原因確立了今日的私有制?就保障財制度得以存續而言,究竟財制度和政府體制的關係是什麼?


大綱:

一、引言柏拉圖的均富藍圖
  1. 生活的建構哲學家國王的出現
  2. 大公無私如何淪於哲學家的空想?

二、洛克的財現今制度的始祖
  1. 私有的起源
  2. 政府和私有制的關係
  3. 現代制度的確立

 、甚麼才是正確的財制度?
  1. 比較柏拉圖與洛克論述中的政府角色
  2. 避免過富與過貧

四、結論

關鍵字: 財富分配、私有制、共制度、幸福生活


期末報告大綱二版 洪婉瑜

《共產黨宣言》─馬克思與恩格斯的共產世界

摘要
  • 當私有制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速,中產階級已非是過去君王賴以對抗貴族的強大力量,而如果照馬克思與恩格斯所說,將一切階級與私有制消滅掉的社會,是否能夠創建不同於私有制社會的完美世界?本報告將審視並評析在《共產黨宣言》中對於私有制及階級的批判,並試圖將古典共和主義作為共產之外的替代方案。

大綱

一、前言
二、《共產黨宣言》的批判
  1. 對於私有制的批判
  2. 對於階級的批判
三、馬克思與恩格斯的世界藍圖及批判
  1. 將一切階級與私有制抽離的社會及可行性  
四、結論:以古典共和主義作為替代方案


關鍵字:私有制、階級、古典共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