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週課程講述到一個洛克有趣的矛盾,即前面講了「仁愛給予窮人得以分取他人豐富財富中的一部分,使其免於極端貧困的權利。幫助窮人乃是一種必行之事,不做便是一種罪」這樣的觀點與後半段洛克承認繼承的出現,使得繼承這一保護私有財產的觀念與仁愛之觀念互為矛盾。
- 可是我想洛克若是以以下這種論點來陳述的話,或許兩者是不互為矛盾的:一個人的財產可以被其子孫繼承,且窮人無以為繼時仍保有向富有之人要求分取財物的權利,倘若此人想要以繼承(即「為我的子孫預留一些財物」這一想法)來規避對於窮人的義務時,這是不合理,也是不允許的。所謂「繼承」,我們通定給它一個定義,即是前人死後才能發生的一種財產移轉的效果,則我們可以說,在前人尚未死去以前,活人沒有權力以繼承為由來規避上述責任,頂多只能以缺乏生存的條件與必需(求生自保)為由,來避免對於窮人的付出,但以這理由所做的行為,必當受眾人檢驗,當其與已出生子孫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產量和種類被大家界定出來後,則多於此一量和種類的財產,窮人可向其要求給予,而被要求之人則不能不給。
- 而當窮人未執行自己這項請求權時,那些剩餘且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物則是其擁有者可以留存下來的,倘若其死後則是發生繼承的效果,這些財物移轉給其子孫,但子孫須同樣地遵守上述的規定,在窮人向其要求時,對他來說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物仍得分予窮人,不可因著繼承的理由來規避,因為繼承的觀念我們已經界定只能由前人死亡而發生,當子孫已繼承財產時,他即是新的物之所有人,此處的「前人」則已移轉為他。繼承的效果即如此而已。
- 如果是這樣一種繼承與仁愛併行的方式,眾人對所謂的求生自保需要多少財產才能滿足有一定的界定的話,繼承的發生,其實是變相地向眾人宣告:「窮人可發揮請求權的新目標在這裡產生」,告訴了窮人有要求可以向這戶人家或這個繼承人說。且不必擔心此一繼承人會因為窮人的要求致使自己無法生存,因為窮人能要求的只有「繼承人其財產屬於多於求生自保所需的那一部分財產」。
- 這樣的方式或許會讓人認為易造成社會普遍不願意勞動而造成生產低落、生活方式落後的負面影響,但如果說所謂的仁愛建立在窮人自己主動的爭取上,即窮人自己不爭取、沒跟富人要求,則富人不必非得往口袋裡掏錢出來,如此界定,則沒被別人要求的財產且又是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產就得以保留下來自己使用,甚至往後發生繼承效果。這樣的方式或多或少可以讓人們不致於完全放棄勞動以賺取財物,且鼓勵人們努力讓社會中其他人也一起富足,而不是只有自己富足,因為只有自己或少數人富足則會一直存在被分取財產又不得不遵守的風險中(此指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那部份財產)。再者,人們若能掌握一些財產供己使用,則是可以發揮資源利用的效果,願意去投資、勞動以產生財物,對整個社會也不無益處。
- 目前想到的能為洛克辯駁的方式是這樣,或許他沒說清楚這些的原因是因為他覺得繼承這一問題與界定沒有什麼好說的,如同霍布斯認為私有制毫無問題、理所當然一樣,也許是如此,也許不是,只是這樣的一個想法提供了一種文本解釋的選項。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繼承與仁愛之間的矛盾(?)
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古今對話
若政治哲學典籍的讀者向洛克提出「政治何為?」作為第一項提問,以此展開一場跨時空的「古今對話」。洛克或將給出如下答案:政治的價值在於保障眾人的私有物——財產。設立政府是為帶領眾人離開雖自由平等但安全不得保障的自然狀態。
身為基督徒哲學家,洛克必以聖經作為瞭解上帝意志最可靠的憑據。他表明:上帝囑咐人類「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8),並鏤刻了自保慾望於人類天性作為動力,人類自保的慾望成為每個人的權利基礎(I, 88)。在上帝的命令之下,人類基於生存可使用和管理萬物。人的身體與可享資源皆為上帝之創造物,經上帝賜福,才成為人類的私用物。政府即為降低人與人之間慾望的衝突,並保障身體與財產等私用和私有之物而生。
一、若讀者繼續追問:當財產、生命與自由產生衝突時,孰輕孰重?
- 洛克會這麼回答:政治的意義是為實現神的囑咐,既然上帝要人類生養眾多,「自保」一詞就必須以上帝的觀點理解。自保的主詞是全人類,並非個人,自保應被視為全人類的自我保全,而不只是每個人的個人權利。洛克引入上帝對人類「仁愛之心」的設定(I, 42),表明人類除了自我保全的義務之外,還有保全他人的義務。
- 除此之外,人類可憑藉勞動將萬物轉化為私有財產,但不可忘記身體(生命)是勞動的基本條件。萬物與人的身體都是上帝所賜,皆為「神有而私用」的財產。若以上帝的眼光看財產,萬物與身體都應被視為「財產」的一部分,政府的設立不只是為了保障有產者的財產,也保障無產者的勞動工具(身體)。財產與安全成了不可分割的權利。
- 洛克繼續說:自保確為優先,但同時須注意,「這種不受絕對、任意權力約束的自由,對一個人的自我保全是必要且關係密切的,以至於他不能失去它,除非他的自保狀況與生命一起被剝奪。」(II, 23)清楚展示了自保雖然優先於自由,但自由權是使自保權與眾人安全得以實現的條件。
- 自由是一切的基礎(II, 17)。自由與安全(自保)是不能分割的、這樣的比較也沒有必要。必須將自由視為充分履行自保的必要工具,失去自由的「自保」將不具任何意義。
- 洛克下了結論:即使人類有管理萬物的權利,但畢竟無法如上帝般創造萬物與造人,故不能隨意浪費上帝所賜之資源,更不得毀滅與自己同種的人類同胞。「沒有人享有對於自己或其他人的專斷權力,以用來毀滅自己的生命或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或財產。」(II, 135)即使是政府也沒有這樣的無上權力,相反的,政府正是為了保障人不為任何人奴役(自由、平等)或被奪去性命(安全)所設。(II, 23)
二、此時,若讀者邀請亞里斯多德加入這場古今對話,洛克應該會興奮地向這位哲人前輩提問:您認為呢?政治的意義是什麼?安全該是最重要的價值嗎?
- 亞里斯多德告訴洛克:「政治的意義是尋繹一個最佳且可行的幸福城邦,使眾人過著有德性的幸福生活。我同意『自保優先』的說法,安全的生存確實是幸福生活的基本條件,但除了『生存』之外,眾人用什麼樣的方式『生活』更是我的政治學研究想要推敲的重點。」
- 亞里斯多德接著說明:城邦的意義有二,一是人類天性自然的聚合;二是權力結構的表示。組成前者「城邦」的基本分子是家庭,組成後者的則是公民。城邦源起自家庭,家庭產出城邦居民,部分城邦居民則進一步形成公民。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衣食無虞成為優良城邦不可或缺的條件,但「一個好的城邦不能僅關心生活,而應該謀求更優良的生活」(1280a31-32)。
- 「安全」先於「德行」,但「德行」的價值位階高於「安全」。城邦的確立關乎高尚目標與好的靈魂品質,而不只是共同生活而已。為了這樣的目標,教育和法律成為追求公民德性的手段。「如果在政體範圍內未能形成風尚及透過公民教育深入人心,這樣的法律就依然是無用的。」(1310a12)通過教育將德行置入於公民靈魂,使公民言行能有助政體維繫,也讓良法更具權威。
- 同時,適當財產將使公民趨於保守,不過量的財產不致招致他人覬覦,生活不虞匱乏而無需為生活汲汲營營,公民因而有充足閒暇參政。財產的合宜分配就此成為鞏固政體的必要條件之一。如何避免政體衰敗並維繫優良城邦便是政治學的核心論題,而教育、法律與財富分配正是優秀政體得以運作的關鍵力量。
《政府論次講》各章提問
第二章
洛克表明理性與公道是上帝為人類行為設定的規則,並談到違反自然法的懲罰(II, 8)。然洛克在下一節又表明「人人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II, 9)的主張是一種怪學說,理由何在?
第五章
上帝以「享有而不浪費」作為擁有財產的限度,以確立財產權。(II, 31)但貨幣的出現卻破壞了上帝法則(II, 50),身為基督徒哲學家的洛克為何仍主張設立政府以保障貨幣並確立私有制?此時貨幣的使用與政府的設立究竟是為捍衛「不得敗壞」的原則或為貪婪辯護?
第八章
洛克將「同意」分為「明示的同意」與「默認的同意」。他首先提到「政權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II, 112),並以土地的享用證明「默認同意」:說明眾人因著同意,身為政治社會中的一份子,就必須接受政府的管轄。(II, 119)然洛克以「默認同意」迴避了以下實際將發生的問題:若後代子孫無人自願承擔在前代人之間所流通的「同意」,為何仍需服從當時的政權與法律?
第七章、第十一章
在第十一章洛克談權力的範圍,連接第七章所述:洛克主張理性眾人應努力脫離自然狀態,又指出專斷的政府必定不公正(II, 90),因此提出「有限政府」概念。但眾人如何保證有限政府必定不會為惡,且不會淪為私人利益的投射?
《政府論首講》各章提問
第四章
「上帝吩咐人類生育繁衍,他自己就應該給予全體人類以一種利用食物、衣服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權利——這些東西的原料上帝已為他們作了那樣豐富的供應」(I, 41)若上帝已賜福給世間眾人充足的資源與使用資源的權利,萬物共有、且眾人可自由取用之原初狀態已足以提供眾人所需資源,為何私有財產仍是必須且值得保障的?
第五章
洛克引聖經為上帝意志與神賜予於人的權利劃定範圍:「如果說這話給予了亞當以任何權力的話,它只能是一種婚姻上的權力,而不能是政治權力」(I, 48)「 是只指低級動物對人類的隸屬,另一處則指妻子對丈夫應有的從屬,這兩個地方比起政治社會中臣民對於統治者的從屬來,都相差甚遠。」(I, 49)臣民與統治權的從屬若非由聖經而來,那麼世界上的統治權由何而生?
第九章
洛克在《政府論首講》中大量引用聖經,說明人與萬物皆由上帝所造,人類必在上帝設定的生存格局與賜福條件中生活,人類自保的慾望成為每個人的權利基礎(I, 88),人類取用萬物維生的正當性也由此而生。但若上帝鏤刻於人類天性上的自保慾望如此強烈(I, 88),如何保障這項慾望不會遭到某些人的濫用:變質為向他人不當的索求、甚至侵犯他人(生命與財產)等不正當統治關係?即使上帝同時向眾人植入了「仁愛」之心(I, 42),但光憑這一份人類行有餘力時才考慮到的「仁愛」,似乎不足以成為人類善待他人的恆常動力。在上述情況下,人類如何發揮仁愛之心、又同時滿足其自保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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