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週課程講述到一個洛克有趣的矛盾,即前面講了「仁愛給予窮人得以分取他人豐富財富中的一部分,使其免於極端貧困的權利。幫助窮人乃是一種必行之事,不做便是一種罪」這樣的觀點與後半段洛克承認繼承的出現,使得繼承這一保護私有財產的觀念與仁愛之觀念互為矛盾。
- 可是我想洛克若是以以下這種論點來陳述的話,或許兩者是不互為矛盾的:一個人的財產可以被其子孫繼承,且窮人無以為繼時仍保有向富有之人要求分取財物的權利,倘若此人想要以繼承(即「為我的子孫預留一些財物」這一想法)來規避對於窮人的義務時,這是不合理,也是不允許的。所謂「繼承」,我們通定給它一個定義,即是前人死後才能發生的一種財產移轉的效果,則我們可以說,在前人尚未死去以前,活人沒有權力以繼承為由來規避上述責任,頂多只能以缺乏生存的條件與必需(求生自保)為由,來避免對於窮人的付出,但以這理由所做的行為,必當受眾人檢驗,當其與已出生子孫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產量和種類被大家界定出來後,則多於此一量和種類的財產,窮人可向其要求給予,而被要求之人則不能不給。
- 而當窮人未執行自己這項請求權時,那些剩餘且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物則是其擁有者可以留存下來的,倘若其死後則是發生繼承的效果,這些財物移轉給其子孫,但子孫須同樣地遵守上述的規定,在窮人向其要求時,對他來說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物仍得分予窮人,不可因著繼承的理由來規避,因為繼承的觀念我們已經界定只能由前人死亡而發生,當子孫已繼承財產時,他即是新的物之所有人,此處的「前人」則已移轉為他。繼承的效果即如此而已。
- 如果是這樣一種繼承與仁愛併行的方式,眾人對所謂的求生自保需要多少財產才能滿足有一定的界定的話,繼承的發生,其實是變相地向眾人宣告:「窮人可發揮請求權的新目標在這裡產生」,告訴了窮人有要求可以向這戶人家或這個繼承人說。且不必擔心此一繼承人會因為窮人的要求致使自己無法生存,因為窮人能要求的只有「繼承人其財產屬於多於求生自保所需的那一部分財產」。
- 這樣的方式或許會讓人認為易造成社會普遍不願意勞動而造成生產低落、生活方式落後的負面影響,但如果說所謂的仁愛建立在窮人自己主動的爭取上,即窮人自己不爭取、沒跟富人要求,則富人不必非得往口袋裡掏錢出來,如此界定,則沒被別人要求的財產且又是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財產就得以保留下來自己使用,甚至往後發生繼承效果。這樣的方式或多或少可以讓人們不致於完全放棄勞動以賺取財物,且鼓勵人們努力讓社會中其他人也一起富足,而不是只有自己富足,因為只有自己或少數人富足則會一直存在被分取財產又不得不遵守的風險中(此指多於自己求生自保所需的那部份財產)。再者,人們若能掌握一些財產供己使用,則是可以發揮資源利用的效果,願意去投資、勞動以產生財物,對整個社會也不無益處。
- 目前想到的能為洛克辯駁的方式是這樣,或許他沒說清楚這些的原因是因為他覺得繼承這一問題與界定沒有什麼好說的,如同霍布斯認為私有制毫無問題、理所當然一樣,也許是如此,也許不是,只是這樣的一個想法提供了一種文本解釋的選項。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繼承與仁愛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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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及誰來制定窮人在特定境況中可正當索求的「多餘之量」?如何確認窮人已經盡力而不可得才向富人要求自保之必需資源?
回覆刪除這篇回應寫得很好,週二請上台分享。惟建議可練習在每段加一小標,以方便閱讀,也訓練自己抓緊主題和結構。
在星期三晚上搭捷運時,意外地跟吳珮伃同學及葉千鎂同學討論到此問題,那時我們有志一同的認為洛克可能在仁愛這方面沒有說的很詳細。洛克不但認為富人幫助窮人是應該的,甚至窮人可以到富人家拿取它所需的財產(包括食物),如果拒絕,便是一種罪 a sin。我想洛克的本意是良善的,但是洛克可能沒有想到或許有一些好吃懶做之人,不工作,整天就打量著今天要去哪個富人家拿東西,富人又因為可能又有罪的情況下,只好讓他拿。當這種人越來越多時,富人便會越來越少,正所謂劣幣驅逐良幣,沒有人願意為財富做更多努力,因為只要是多餘的,便被窮人拿走,如果持續下去,便會造成整體國家效率下降,均貧的狀況,是無法達成上帝生養眾多,佈滿大地的任務。因此,我認為窮人是可以拿富人剩餘的財產,但必須在自己有一份正當工作或者是努力找工作但卻無法生存之狀況下,才可以拿富人之財產。至於如何衡量,我想這就需要政府的幫忙,可能像現代社會一樣,劃分出你的財產是屬於全國的哪一位階,這樣就比較可以知道哪些財產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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