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講》各章提問

第二章

洛克表明理性與公道是上帝為人類行為設定的規則,並談到違反自然法的懲罰(II, 8)。然洛克在下一節又表明「人人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II, 9)的主張是一種怪學說,理由何在?

第五章

上帝以「享有而不浪費」作為擁有財產的限度,以確立財產權。(II, 31)但貨幣的出現卻破壞了上帝法則(II, 50),身為基督徒哲學家的洛克為何仍主張設立政府以保障貨幣並確立私有制?此時貨幣的使用與政府的設立究竟是為捍衛「不得敗壞」的原則或為貪婪辯護?


第八章

洛克將「同意」分為「明示的同意」與「默認的同意」。他首先提到「政權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II, 112),並以土地的享用證明「默認同意」:說明眾人因著同意,身為政治社會中的一份子,就必須接受政府的管轄。(II, 119)然洛克以「默認同意」迴避了以下實際將發生的問題:若後代子孫無人自願承擔在前代人之間所流通的「同意」,為何仍需服從當時的政權與法律?


第七章、第十一章

在第十一章洛克談權力的範圍,連接第七章所述:洛克主張理性眾人應努力脫離自然狀態,又指出專斷的政府必定不公正(II, 90),因此提出「有限政府」概念。但眾人如何保證有限政府必定不會為惡,且不會淪為私人利益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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