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府論首講》各章提問

第四章

「上帝吩咐人類生育繁衍,他自己就應該給予全體人類以一種利用食物、衣服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權利——這些東西的原料上帝已為他們作了那樣豐富的供應」(I, 41)若上帝已賜福給世間眾人充足的資源與使用資源的權利,萬物共有、且眾人可自由取用之原初狀態已足以提供眾人所需資源,為何私有財產仍是必須且值得保障的?


第五章

洛克引聖經為上帝意志與神賜予於人的權利劃定範圍:「如果說這話給予了亞當以任何權力的話,它只能是一種婚姻上的權力,而不能是政治權力」(I, 48)「 是只指低級動物對人類的隸屬,另一處則指妻子對丈夫應有的從屬,這兩個地方比起政治社會中臣民對於統治者的從屬來,都相差甚遠。」(I, 49)臣民與統治權的從屬若非由聖經而來,那麼世界上的統治權由何而生?


第九章

洛克在《政府論首講》中大量引用聖經,說明人與萬物皆由上帝所造,人類必在上帝設定的生存格局與賜福條件中生活,人類自保的慾望成為每個人的權利基礎(I, 88),人類取用萬物維生的正當性也由此而生。但若上帝鏤刻於人類天性上的自保慾望如此強烈(I, 88),如何保障這項慾望不會遭到某些人的濫用:變質為向他人不當的索求、甚至侵犯他人(生命與財產)等不正當統治關係?即使上帝同時向眾人植入了「仁愛」之心(I, 42),但光憑這一份人類行有餘力時才考慮到的「仁愛」,似乎不足以成為人類善待他人的恆常動力。在上述情況下,人類如何發揮仁愛之心、又同時滿足其自保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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