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邦衛士應妻孺共有並過著共產(無私產)生活」的緣由
首先,我們得釐清蘇格拉底所推論出來的正義:「當我們建立這個城邦時,從一開始我們就已經確立了一條普遍的原則,這條原則,或這條原則的某種形式,就是正義。我們確定下來並且經常說到的這條原則就是生活在這個國家裡的每個人都必須承擔一項最適合他的天性的社會工作。」(433A)根據這個前提,天性不同的人就要從事不同的職業,相反的,天性相同的人就要從事相同的職業。而各種天賦與才能,是同樣分布於男性與女性身上的,雖然總體來說,女性比男性弱些(445B)。因此,只要天性相同,擁有共同的天賦,職業是不分男女的。舉例來說,有男衛士也有女衛士,他們必須共同居住,受到同樣的教育,並且共同承擔所有的工作。
這樣的原則,無疑推出了一條法律,即;「這些女人應當歸這些男人所有,沒有一對男女可以獨自成家,他們生育的孩子也是公有的,父母不知道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自己的父母。」(457D)而這樣的主張,是基於「優生」及「城邦的總體利益」兩個考量。在此,蘇格拉底以動物舉例,讓純種的動物進行交配是為了純種的延續,而人類亦是如此。最好的男人必須和最好的女人居住再一起,其生育的後代必須撫養成長。(459E) 因此,優秀者生下的優秀後代,就交由育嬰棚來撫育,由保母撫育長大,但不能使母親與嬰兒相認:反之則交由官員秘密處置。而有多少人能結婚,也必須交由統治者決定,因為城邦的規模是需要控制的,必須保持城邦原有的人數,要考量戰爭生病等因素。(460A)。而且希望,下一代會比前一代更加優秀,所以規定,這些男女衛士在壯年期間(女衛士:20至40歲;男衛士:跑步最快速的年齡直至55歲)不得和他人生下子女,必須由統治者所控管。一旦過了生育年齡,這些男女衛士便可以自由選擇伴侶。但為了避免和直系親屬建立關係,在所有生育期間出生的孩子互稱為兄弟姊妹。對於男人和女人來說,在他們結婚後第十個月或七個月後出生的孩子都是兒子與女兒。同理,這些男人和女人會把這些子女的後代稱做孫子孫女。
而蘇格拉底會這樣主張,是基於追求什麼是國家的至善與至惡。他認為,一城邦之至善是全體公民的同歡共悲。當全體公民對於養生送死有同甘共苦的感受,這是維繫城邦團結的樞紐。相反的,如處在同邦裡的居民對於同樣的事情有不同的感受,這種情感的個體化會瓦解城邦的團結。(462A-C)因此,男女衛士,除了自己的身體,其他都是共有的,如此一來能免除糾紛,像是財產、子女、以及親屬私有的糾紛。我們所謂的幸福,是城邦所能得到的最大幸福,而非個人的幸福。任用衛士時的目的,是作為法律和國家的保護者。(421A)在整體城邦發展的過程中,城邦得到好的治理與發展,每一類人能得到天性賦予他們的那一份幸福,這才是任用衛士的目標。(421C)但是,富裕和貧窮會使其他藝人腐敗,也使衛士腐敗。富裕會使得衛士奢侈懶散;貧窮會使得衛士粗野低劣。(422A)因此消除了衛士對於私有財產的擁有,就能避免上述的兩種惡。對於這些衛士來說,沒有「我的」的概念,有的只是國家共同的快樂與幸福這個目標。因為整個國家的獲救是對他們所取得的勝利的嘉獎,公眾對他們本人及其子女的供養是紮在他們額頭上的束髮帶。他們活著從城邦得到榮譽,死後得到安榮備至的安葬。(456D)
二、倘若您是台灣的治國者,是否贊成蘇格拉底的主張,理由何在?
若我是台灣的總統,我並不贊成蘇格拉底的主張。首先,我不認為衛士是支撐國家的唯一支柱,是法律及國家的唯一保護者。「在整體城邦發展的過程中,城邦得到好的治理與發展,每一類人能得到天性賦予他們的那一份幸福。」這是蘇格拉底認為的幸福城邦,也是任用衛士的目的。但我認為,這目標並不一定需要由衛士來協助完成。而可以透過完善的公民教育,公正的司法體制,完整的立法制度,效率高的政府以及賢能的領導人,亦能達成這樣的目標。基本上我會以台灣目前社會結構為基礎,但是把標準調高一點,來完成假設。當然,要完全達到幸福的社會,以台灣甚至世界各國的狀況來說,仍存有一定距離。各國目前都有不同的問題和挑戰,導致社會的失衡和不正義。但我認為藉由以上社會上各環節的升級與改革,也能達成幸福國家的目標。因此,沒有設立衛士的理由。
再者,妻孺共有,無疑挑戰了台灣社會的道德倫理標準。台灣受儒家思想影響甚深,根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可以得知中國文化的社會,是十分注重倫理概念。而此制度,我認為在台灣是無法實行,甚至會受到輿論撻伐。
最後,倘若作為一國家之領導者,可否無支薪的為國人付出,甚至無法擁有個人財產?我認為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訂定嚴厲的法律還有設置嚴密的監督體制,確保國家領導人不會貪污,不會多拿人民的血汗錢,但是我們必須支付總統薪水。假設一人在某職位上,發揮所長,為組織或公司貢獻一己之專業能力與服務,支薪還有擁有個人私產是必要的權利和鼓勵。這是依據有付出就有報償的原則,推及最高統治者如總統亦是如此。不支薪並且無私產,並不是最高美德的展現,而是對於個人權利的剝奪。因此我不贊成蘇格拉底的主張。
一、您在第二項第一段寫了「透過完善的公民教育......能達成這樣的目標。基本上我會以台灣目前社會結構為基礎,但是把標準調高一點,來完成假設。」請問您此處提及的「標準」是什麼概念?請具體說明。又,誰來制訂標準?
回覆刪除二、支薪或許能減少治國者貪污的可能性,卻無法保證治國者必定追求至善城邦。意即:統治者支薪未必能夠避免您文中所述之最糟結果(貪污),也無從引領眾人走向最好(幸福城邦)。此時,文中最末段不斷強調支薪問題即顯得突兀。在您的作業中,支薪與否與至善城邦之間的因果關係仍曖昧不明、尚須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