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斯多德主張公民輪流執政的理由是什麼?
- 亞里斯多德將統治分為二種:其一為「主人對奴隸的統治」,這種統治維繫於主人的利益,附帶才有奴隸的利益;第二種統治則是「對家庭成員的統治」,而這種統治的目的是:它主要是為了被統治者的利益或兼顧雙方的共同利益(1278b 39-40),他認為如同訓練者可以加入被訓練者,一名航海師始終有水手的身分,當他們偶爾做為這些人中的一員時,仍然保持著自己的身分,同時分享被統治者的利益(1279a 6-7),他們之間的身分是可以轉換的,而二種統治方式的不同處在於:第一種的統治方式,主人不會變成奴隸,反之亦然,主人與奴隸區分相當分明,故而利益當然是為主人所保有;而後者統治與被統治的身分可以視情況而轉變,每個人都有二種身分,因此是為被統治者或二種身分的利益著想。
- 接下來,亞里斯多德所提到的「政治統治方式」他認為是第二種,他認為公民政治依據的是平等或同等的原則(1279a 10-11),在此種情況下公民會認為它也應該統制他人,而不應該區服在他人的統治之下,當然亞里斯多德在這裡討論的不是有德之人統治的情況,畢竟這太難挑選即達成,而寡頭政治在財產的挑選後亦應輪流統治,況且寡頭政治並不優於平民政治。而亞里斯多德對於輪流統治給出的最原始的依據是:「大家輪流統治更符合自然」,因為他將政治統治定為第二種,所以所有統治者會為被統治者著想,因為它同時又身為被統治者,顯而易見的,統治者的政策絕對會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著想這才是正確的政體的運作,而造成最後的這個結果是因為他們同時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身分,也就是必須具有輪流執政的前提下,才能確保統治者為公民共同利益著想,而當然不為更同利益著想的政體則為正確政體中的變體。
- 在第三卷的16章中,全權君主......在由彼此平等的人組成的城邦中,一人凌駕於全體公民之上,對某些人來說就顯得有悖於自然(1287a 8-11),可以發現的是亞里斯多德是將輪流執政放在它是一種自然而然會發展的情況,正如我們第二段討論的政治統治是第二種的統治,而第二種的統治下,輪流執政是自然的前提,如同每個人會是訓練者也會是被訓練者,只是不同情況下會有所轉變而已,因此人們不會想辦法「居官不下」,因為統治與被統治是每個人都有的身分上的轉變,就像水手和航海師一樣,因此,人們認為統治者並不比被統治者具有更正當的權利,所以應該由大家輪流統治和被統治(1287a 18-19),而天生平等的人按照其自然本性必然具有同等的權利和同等的價值(1287a 11-12)。
- 總而言之,亞里斯多德是將政治統治當成與對家庭成員間的統治方式一樣,成員的身分不會改變,但他們偶爾會轉變成統治者的身分型態,他們有共同的目的,並為了他們自身被統治時的共同利益著想,而不會為自己統治時的利益著想,因此輪流執政更符合自然,也是彼此平等的的公民間所理想的統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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