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柏拉圖的《法篇》中,討論到「酒宴」的用意是在於公民的品性應該以法律和教育來使得人民的靈魂協調一致也就是培養良好的品性;而教育和訓練在維護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先經由《法篇》中立法者如何用法引導人們達至德性(631D),接著說明立法者需身體力行,才能上行下效,然後說明教育使得人民有高尚的生活,再者對自我本身受控於快樂及痛苦的程度還有對於未來的兩種期望(644C),最後闡述提出「酒宴」這個例子的用意。
二、
立法者在考察人民的習慣後,得出一個最合適的規則,定成法條,使人民可以有所依歸,引導人們達到德性,且命令人們並讓他們遵從,其目的是要通過並實施這些法因而實現德性。這些法包括合法的婚姻、欲望和娛樂的取捨等,包括恐懼和憤怒、卑賤的和高貴的事情,全部都只能在法允許的範圍內(631D~632C)。立法者惟有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如果不實行他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且不以要求別人一樣的方式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被他所要求的人服從。就好比說,如果一名將領不是能征善戰的英雄,那麼他的指揮權就不會產生良好的效果(639B~640D)。再者,教育的本質實際上就是正確的訓練,而這兩者在維護法律方面是很有用的。且透過正確的方式去教育訓練,如要透過遊戲有效地引導孩子們興趣及偏好,以實現未來的理想(643C)。
三、
每個人靈魂中都有兩種相反的力量,把靈魂吸引到相對立的方向,彼此拉扯著。一種是受高興快樂支配,另一種則是痛苦與悲傷。在這兩種力量中,其中一種是明辨的力量,另一種是獸性的力量。法是通過明辨而非獸性的力量起作用。他解釋說獸性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來得強烈而兇猛,而明辨的力量所產生的吸引力則來得更為緩合而輕柔。整個公民群體也是同樣的,所以說明了人必須服從由城邦公共法的名義出現的判斷(644C~645A)。
四、
《法篇》中舉了一個酒宴的例子。當領導兼主人也像其他人那樣酩酊大醉,那他就無法恰當地主持酒宴,相反,他不應該喝醉酒,還要相當的睿智、保持警覺,以便能夠維持酒宴。因為不像上述所說這樣的話,一個與人民同樣無知的立法者,制訂的法律是無法使人民服從的。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還是可能因為外在不同的痛苦與快樂而導致靈魂狀態的不協調;再加上,立法者不可能隨時在人民身旁,就如同好的酒宴監管者,知道人合理的酒量在哪,制定法條,用意在提醒大家不能喝太多,適量即可(639B~640D)。
《法篇》的「法」到底如何發揮牽引靈魂至正確狀態,即法律如何發揮教育之效?
回覆刪除文中的雅典人(柏拉圖)開宗明義回答克利尼亞:「正確的法之制度度必定最能使身體、靈魂完善和卓越。」柏拉圖在《法律篇》強調「靈魂轉向」之所以為教育功能的主要理念,在於立法的目的便在培養公民戰勝他人的美德,他認為任何社群和個人最大的勝利不在戰勝來自外部的敵人,而在勝過自己;也就是使城邦或個人中比較好的部分勝過比較壞的部分。在城邦和個體靈魂之間的和平,才是靈魂最佳的狀態,而這正是立法者透過法律所要實現的。
回覆刪除例如:柏拉圖主張教育人民,要先讓他們從小時候開始一絲不茍地服從指令,這樣做會使撫養工作有更好的效果;成長之後,才能逐漸放鬆,並且加入一個新的方式──遊戲。不過,他對遊戲進行也是有規範的,「如果不規定兒童的遊戲類型,不依據遊戲的情況或所使用的玩具來確定判斷遊戲好壞的標準,那麼發明和引進新遊戲的人就會受到特別的尊敬,這樣的人在背後不斷地改變著年輕人的性格,唆使他們藐視古老的習俗,崇拜新的東西,對一個城邦來說,沒有比這種語言和觀念更危險的東西了。」上述的規範便是法發揮教育的效果。
回應第二大項:立法者如何考察人民的習慣並制定出規則?如何確保「法」不會只是主流價值觀的投射而非追求優良生活?
回覆刪除立法者透過正確分配榮譽和恥辱來考察公民們的婚姻以及後來的生育活動,還有子女的撫養與成長,從嬰兒期至老年。必須藉助這些社會關係來仔細觀察他們的習慣和研究快樂、痛苦、欲望,以及由欲望引起的激情,並在實際的法律條文中制訂正確的行為,以及對正確行為給予批准和讚楊(631D~631E)。且他們必須考察他的公民獲取和消費財富的方法,注意這些過程是否擁有正義,看他們是在增強還是化解人們相互間的聯繫,看他們是自願的還是不自願的,把榮譽授予依法行事的人,而對不守法者制訂專門的懲罰(632B~632C)。
回覆刪除就像柏拉圖在法篇說的:「當我們考慮某種習俗時,一提到他的名字就對他進行過份的譴責或讚揚是極不合適的。」就好比有人聽說了小麥這個名字,馬上就把它當作一種有益於健康的東西來加以過份的讚揚,而不考慮他的結果或起作用的方式──我的意思是它如何起作用,對什麼人起作用,和什麼東西一起起作用,以什麼樣的形式被食用,對處於什麼建康狀態的人起作用。以上述來說明,要確保「法」不會只是主流價值觀的投射而非追求優良生活,要先知道法的作用、法對什麼樣的人起作用、法該與哪些行為一起作用,法以什麼樣的方式被使用,法對處於什麼樣行為的人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