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代的法律:
以最基本限度的道德標準,利用最具強制力的國家力量。規範人與人之間互動的法則或關於取得財產的契約行為。同時也提供政府行政運作的依規,在公民與生活之間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保障其權利。現代法律可算是一個國家政治體制運作和國家精神的表達。
二、法篇:
「在探討品性的天然氣質時,我們看到有一種無與倫比的培養品性的技藝,我想我們可以說,這就是政治家的技藝。」(650B)
立法者需了解兩件事:
一、各種情緒帶來的行為:快樂和痛苦是許多事情的泉源,在適當的時候從正確的泉水中適度取水的城邦、個人,或任何生靈是幸福的。(636E)
二、人們獲取財產的方式是否正義,而不是在瓦解人們之間的關係。
立法者接受到痛苦與快樂兩種拉力的真義,透過規範生養教育,管理城邦公民的靈魂,培養凡俗與神聖的美德,並使之成為城邦的法,成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團交往的準則。(645B~C)立法於是提供城邦追求的美德一個框架,讓城邦在法的指引下實現立法者的目標(讓好的支配壞的),守法的公民也能藉此達到幸福。此時的法是個人與城邦對於善精神一種追求的表現。
三、差異之處:
若以被視為最高權威的憲法為例,可見現代法律的意義可分為政府運作與人權保障。目標在於追求一種秩序,在機關和人的行為上,做為一種底線的方式存在於生活中,以人的「行為」做為國家秩序與幸福的來源。
相較於此,法篇是將城邦所需的美德做為目標,藉由法律施展於國家發展細節和人民生活,影響公民的靈魂狀態,以一種崇高的必要性存在著。兩者在追求的目標上、存在的程度上和管理的範圍都有不同。
如果兩種「法」的作用對象和效果不同,那麼,「法」的表現形式有何不同?例如,法篇的法是指成文法?
回覆刪除若「現代法律是一國政治體制運作和國家精神的表達」,您認為《法篇》中的法有無前述特質?為什麼?
回覆刪除我所認為的政治體制運作是指一個國家是民主或是獨裁。法篇的法所表達的是城邦在心靈上的追求以及能使城邦在此方面更臻於完美的手段,就閱讀範圍內並無提及其政治體制。而國家精神我也將它解釋為人民解決事情的方式,例如法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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