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試比較柏拉圖《法篇》中的「法」與現代的「法」之不同
一、柏拉圖的「法意」
1.《法篇》是柏拉圖最後且是最長的對話錄。對話的開頭並不是「什麼是法律?」,而是「誰有權力來制訂法律?」。
2.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份。如果較善的那部份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份,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可見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也是體現對惡性的約束和制裁。
3. 柏拉圖還認為,哲學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和諧理想的社會,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
4. 《法篇》包含柏拉圖最成熟的倫理、教育和法學思想,並用非晦澀的語言闡述神學。從理想出發,他推崇哲學王的統治;從現實出發,他強調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如同最野蠻的獸類。它的目的是提供憲法和立法的模式,幫助建立實際中的城邦。因此,這篇對話不像《理想國》那樣,欲建立理想國家,而是要建立可行的政體和法規,能為普通的希臘社會所採納。對普通人性的要求自然不高,但力求精確;《理想國》的共產主義被拋棄。
5. 純思辨的哲學和科學從《法篇》的視野中消失,只是在尋找道德神學的基礎時才引進形而上學。對話的政治法律思想則格外豐富,似乎間接地為羅馬的龐大法學體系做準備。
6. 在倫理學方面,柏拉圖嚴厲且苛刻—例如,完全禁止同性戀;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嚴守貞操。而《理想國》則主張,統治階層應實行臨時的結合或「神聖的婚姻」,妻孺共有,培養關心集體利益的精神。在政治學方面,柏拉圖贊成一種混合政體,既有民主自由成分,又有獨裁主義因素。他認為,一種制度不僅是民眾的真正代表,而且也應適當照顧個人情況。
7. 此外,在這篇對話中,柏拉圖強調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透過雅典人的言語,道出法是「宙斯」所制定的,意即法是神祇的規範。柏拉圖在此提倡自然神學或哲學的神學,認為憑藉神的善性和智慧的作用,可感事物才能被可知。而靈魂的優越性和宇宙的秩序,正是神存在的證據。
8. 由此觀之,法是天生的,是自然的,是道德習性和行為的依據。立法者將這些天然的東西整理出來,並透過制訂法律把它們具象化,使眾人尊崇。但並不是每個想立法的人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只有那些被神賦予了這種「立法意圖」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立法者只有首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他如果不實行他去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而且以要求別人的東西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為他所要求的人良好地和恰當地接受。《法篇》中強調立法、法治的極端重要性,以法治代替了《國家篇》主張的「哲學王」的「人治」,指出只有法律高於統治者,國家才能得到拯救。
1.《法篇》是柏拉圖最後且是最長的對話錄。對話的開頭並不是「什麼是法律?」,而是「誰有權力來制訂法律?」。
2.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份。如果較善的那部份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份,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可見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也是體現對惡性的約束和制裁。
3. 柏拉圖還認為,哲學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和諧理想的社會,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
4. 《法篇》包含柏拉圖最成熟的倫理、教育和法學思想,並用非晦澀的語言闡述神學。從理想出發,他推崇哲學王的統治;從現實出發,他強調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如同最野蠻的獸類。它的目的是提供憲法和立法的模式,幫助建立實際中的城邦。因此,這篇對話不像《理想國》那樣,欲建立理想國家,而是要建立可行的政體和法規,能為普通的希臘社會所採納。對普通人性的要求自然不高,但力求精確;《理想國》的共產主義被拋棄。
5. 純思辨的哲學和科學從《法篇》的視野中消失,只是在尋找道德神學的基礎時才引進形而上學。對話的政治法律思想則格外豐富,似乎間接地為羅馬的龐大法學體系做準備。
6. 在倫理學方面,柏拉圖嚴厲且苛刻—例如,完全禁止同性戀;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嚴守貞操。而《理想國》則主張,統治階層應實行臨時的結合或「神聖的婚姻」,妻孺共有,培養關心集體利益的精神。在政治學方面,柏拉圖贊成一種混合政體,既有民主自由成分,又有獨裁主義因素。他認為,一種制度不僅是民眾的真正代表,而且也應適當照顧個人情況。
7. 此外,在這篇對話中,柏拉圖強調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透過雅典人的言語,道出法是「宙斯」所制定的,意即法是神祇的規範。柏拉圖在此提倡自然神學或哲學的神學,認為憑藉神的善性和智慧的作用,可感事物才能被可知。而靈魂的優越性和宇宙的秩序,正是神存在的證據。
8. 由此觀之,法是天生的,是自然的,是道德習性和行為的依據。立法者將這些天然的東西整理出來,並透過制訂法律把它們具象化,使眾人尊崇。但並不是每個想立法的人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只有那些被神賦予了這種「立法意圖」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立法者只有首先身體力行自己制訂的法律,才能要求大家來實行。因為,他如果不實行他去要求別人實行的法律,而且以要求別人的東西來要求自己,那麼他的要求和觀點,就不會為他所要求的人良好地和恰當地接受。《法篇》中強調立法、法治的極端重要性,以法治代替了《國家篇》主張的「哲學王」的「人治」,指出只有法律高於統治者,國家才能得到拯救。
二、現代的「法意」
1.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為形成秩序、解決衝突、維繫和平、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構的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法律是社會的經驗累積而成,再由其中抽取出抽象規範作為要件,以確保社會發展能不偏離軌道。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法所涉及的是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社會關係等等,只有人類的世界才有法律。
2.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用來約束人民的生活,但用於約束人民的,不只法律,還有道德及宗教。有時,我們的行為雖然沒有構成犯罪,但會受良心的譴責,這就是本於良心的道德責任,有時也會自己覺得受到宗教教義的感召,這就是本於神祇的宗教責任。但是,法律與道德及宗教仍有不同,法律有強制力,可強制人民加以遵守,如果不遵守,可加以具體的處罰,但道德及宗教則沒有強制力,且只談義務,不談權利,也沒有具體處罰的規定,只能求之於人們良心的自我覺醒或宗教內部的督促。
三、差異的比較
1. 兩者的位階不同
柏拉圖所言之法,在位階上來自於「神祇」,代表法律是一種崇高、不容褻瀆的「價值觀」,立法者將這種價值觀述之於文字,作為整個城邦公民都應該要遵守的規則,因為這些規則是至善的,要成就一個美好的城邦就必須要遵守這些規則。現代法的意義,是來自於「規範」,用來約束人民的所作所為。在位階上,仍然是由「人」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一切以人的愛惡喜好為出發點,是一種普世的觀點。
2. 文化層次的不同
古希臘的文化思想核心來自於神祇,就柏拉圖所言,雅典文化的一切都與奧林帕斯諸神脫不了關係,無論是詩歌、戲曲、還是思想。律法的存在可相當於是一種「神諭」,而由核心價值所衍生出來的文化,在層次上,是一種主流般的存在。反觀現代法律思想,從孟德斯鳩、盧梭以降,法律只不過是為了將社會結構更加鞏固的手段之一,對於整個文化層次的影響相當低微,可以說是「由文化去引導法律制定」,僅能說是一種「社會」層次的文化,而不是核心「價值」文化。
3. 立論角度不同
在柏拉圖的《法篇》中,其論述大多圍繞在「師法自然」四個字之上(神祇也算是一種自然吧?),其法律概念大多都在探討「我們應該怎麼做」,而不是「我們應該禁止甚麼」(那是理想國裡的論述)。因此在立論上,會有一種「精益求精」的美好想像,想像當城邦的群眾們都遵照著自然的規律,達到哲學家所推崇的至高的善。現代法律的立論,即是「禁止」的思想,被動地防堵錯誤發生。但是長久下來,被禁止的事項越來越多,原先的社會道德水平不斷跌墮,最後法律就變成了「最低限度的道德」。
本課程的教材和授課重點皆為原典,同學宜以典籍作為作答依據,並試著附上引文與出處,提昇論證之說服力。此外,原典以外的論點最好附上出處,供讀者參考並作為交流的依據。
回覆刪除參考資料:《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元照,2008,頁1-15
回覆刪除(圖表為自繪)
同學您好:
回覆刪除本課程至為重視討論,為使修課同學與老師更無礙交流,已將本篇作業的第一大項加上標號。提醒同學日後貼文時盡量善用標號,除可使文章更具條理,段落分明的文章將更有利同學梳理自身見解。
一、您文中第一大項的3. 提到柏拉圖的四項「認為」,請同學務必補上文本內容作為您的論述證據。
二、「法律者強者之所好」確為柏拉圖的法律觀嗎?您是由《法篇》推論出這項結論?
三、本篇作業中,一、8.提到「法是天生的、自然的」。假設如您所說:「法」的自然生成是事實。請問您如何回應《法篇》開卷第一句話:「這些法的確立應當歸功於誰?歸功於某位神,還是歸功於某些人?」
四、您文中第三大項中1.提到「這些規則是至善的」,若作為雅典城邦公民,如何確定這些規則是否「至善」?或只是立法者為一己之私所編造的高明謊言?
杜同學:以下文章的第三項第三段與您的作業第一點第三項完全相同,請問,您是該篇文章作者?
回覆刪除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24/203257p.html
一、 首先,就本文內部分所言,乃是與一位政治大學的學長所請教疑慮之結果,目的僅是為增加文章的豐富性。對於其所引述之部分有抄襲之嫌,在得到確認後,實為汗顏,在此致歉。
回覆刪除二、 「法是天生的、自然的」
甲、 首先,本人在文章中已不只一次提到,柏拉圖所言之「法」,就其認為,實為一種自然形成的「規律」,也就是神在創立這個世界時,一切的萬物都必須遵守的規則與定律,唯有遵守這些規則,才是善的表現。
乙、 其次,法的「確立」是來自於「立法者」(627E),立法者將神的「旨意」,或說是規律廣而周知,在身分上,稱作立法者。但是在法篇中的開頭卻也提到了,克里特人將法律的「產生」歸責於神明,而雅典人將法律的「制定」歸責於人類,所以若說「法的確立」的歸責,我相信很明確的,應該要歸功於神,畢竟神才是制定規則的腳色,而立法者碧井指示將歸責具體化。
三、 「這些規則是至善的」
甲、 做為一個雅典城的公民,其信仰來自於神祇,對於神祇的敬仰以及尊崇,是雅典公民必備的一項美德,對於神祇所制定的規則,基本上並沒有質疑的空間,所以「神祇」等於「至善」。
乙、 立法者的角色在城邦中是超然的,由於他們制定律法,所以對於法律的解釋自然是由立法者們所支配。但是在文章中,雅典人對於立法者的要求是身負「調和」城邦內部紛爭的一個重大責任(628A,雖然雅典人用家庭做隱喻,但在此可視為城邦論),所以立法者若欲以一己之私曲解律法,則勢必無法令城邦內部的紛爭消弭掉,無法調和內部紛爭的立法者,則城邦的秩序便蕩然無存,更遑論編造謊言謀求權力。